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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夜后,强行与卖淫女发生第4次性关系,算强奸吗?

2022-03-18| 发布者: 奇胜网| 查看: 144| 评论: 3|来源:互联网

摘要: 【导读】:嫖娼,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最近小编看到一个奇葩案例,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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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嫖娼,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最近小编看到一个奇葩案例,一名男子嫖娼付了包夜的钱,女子却在半夜里报了警,最后落了个两败俱伤……具体情况如何?一起来看看。

【案例说法】:

王某(男,28岁)在电视台当记者,收入可观。自己一直都没有恋爱结婚,主要是因为自己喜欢嫖娼,如果遇到了自己比较喜欢的卖淫女,就会选择直接多花钱包夜,即使没有女朋友,王某也过得十分快乐。

某天王某认识了自称是大三学生的朱某,通过一次300元的交易,让王某觉得很不错,于是再次找到了朱某,约定了以2000元的价格包夜。某晚两人在宾馆发生了3次性关系后,朱某觉得十分疲惫,准备睡去,但王某觉得,既然选择包夜,当然是需要不一样的服务,应当无条件配合,于是不顾朱某的反对,强行和朱某发生了第4次性关系。

朱某被王某折磨得不行,于是选择了报警,告知警察自己被强奸。警察来后王某拿出了自己与朱某的聊天记录,王某觉得十分委屈且气愤,两人明明是说好的包夜,因此这并不算是强奸,只是嫖娼而已。

【律师普法】:

一、王某与朱某两人约定的性交易“协议”有效吗?

是无效的。根据《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法》第52条第(四)点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在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

(1)王某与朱某约定发生性关系属于卖淫嫖娼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也是违法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王某与朱某以金钱来约定的性交易已经违背了公序良俗,是《合同法》52条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况之一,自始无效。

二、王某第4次和朱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

通过上诉的解释,我们已经知道了王某与朱某的包夜协议,在法律是无效的。但是对于“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这个问题,还是以当事人主观态度决定,前3次朱某自愿认可的,两人属于以金钱交换性行为的违法行为,并不是刑法规制的范畴。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某第4次与朱某发生性关系时,显然是已经违背了朱某的意志的强迫行为,侵害了朱某的性的自主决定权,已经构成强奸罪。但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特殊性,朱某对于强奸罪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对王某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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