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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有调整

2022-02-07| 发布者: 奇胜网| 查看: 144| 评论: 3|来源:互联网

摘要: 本报讯(记者陈薇)记者日前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市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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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陈薇) 记者日前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近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政策和贷款政策进行调整,新政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政策方面,新政规定,缴存单位应及时为退休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不得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金的职工办理新增开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继续工作且未领取养老金的职工,办理新增开户需提供社保证明等佐证材料。缴存职工在我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方可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转入。物业费不再纳入提取范围,取消“城市低收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业务。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方面,调整贷款次数认定标准,扩大贷款次数认定范围,公积金贷款次数包含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系统内的贷款记录和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中体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调整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利率需上浮10%,上浮后贷款年利率为:五年期以下(含五年)3.025%;五年期以上3.575%。

  据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以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系统(含信用担保贷款和“公转商”贷款)和人行征信系统查询到的公积金贷款次数为准。住房套数认定以购房所在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载明的住房套数为准,房屋登记信息没有合并的县(市、区),还应提供《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文章来源:闽东日报)

文章来源:闽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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