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药物 在古时候,人们对于某类人群起了个雅称叫“梁上君子”,以此来指代那些入室盗窃的人。但是现在人所居住的房屋结果早已变了样,他们也就放弃了躲藏在房梁之上,但是高楼林立的环境,又让其中一些人选择铤而走险,从梁上来到了墙上。 2010年9月4日晚的浙金宁波某小区,夜黑风不高,人们早早地入睡。而陈某来到小区后并没有前往那处住宅,因为他本就不是该小区的人。在观察了一圈确定没有人后,他携带着自己所需要的工具,来到一栋楼下,顺着天然气管道和周围的雨棚爬到了六楼李先生家的阳台上。 半夜时分,陈某潜入到了李先生家的客厅,从中搜索之前的物品,而就在他将物品装进背包,准备离开时。李先生听到了声响,便来到客厅看到阳台外有一个人,这可把李先生和陈某都给吓了一跳。陈某想要顺着来路逃下去,而李先生则大喊道:“家里进贼啦,快抓小偷!”。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因为陈某的行为属于潜伏到他人住宅中盗窃他人财物,属于入户盗窃的情节,最终的判罚将根据情节严重性以及盗窃的金额作为标准。 陈某在看到李先生后顺势退回到了雨棚上,准备顺着天然气管道爬下去。但是周围附近的住户听到这声呼喊后,纷纷亮起了灯。而这让陈某更加害怕自己偷盗的行为被发现,一时间慌乱了手脚,趴在天然气管道上的他脚下突然打滑,从雨棚上摔了下去。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李先生在发现陈某时,制止其实施犯罪,并且在主观上并没有加害陈某的想法,而且李先生在发现陈某时,两人之间的距离并不足以阻止其逃亡。所以在本案中李先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且无主观过错,所以不需要为陈某的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但是陈某没有做出威胁其安全行为的前提下,李先生将其从阳台上推下,就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属于防卫过当。如果陈某当时携带刀具,在被发现时用刀威胁并伤害李先生,那么在这过程中无论是陈某自己跳下去还是被李先生推下去,李先生都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陈某直接从六楼的高度上掉下来,随后赶来的民警叫来了急救车将陈某拉走,但是当医护人员赶到时陈某早已死亡。陈某虽死,但事情还没有结束。事后,陈某的家属抬着他的尸体来找李先生,并要求李先生为陈某的死负责,还提出了67万元的赔偿金。 2012年2月,陈某的父母将李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其为陈某的死负责。向法院申请赔偿1.6万元的丧葬费,60万的死亡补偿金以及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共六十七万人民币。李先生得知后坦然来到法院。 那么民事赔偿部分呢?毕竟陈家人向法院申请的是民事赔偿,这就要看李先生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的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没有及时施救的,在民事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陈某不是小偷,而是来李先生家做客,在做客期间触发身体上的不适时,李先生需要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将其放置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中,等待救援人员的到来。如果发生在经营场所,陈某依然不是小偷,或者尚未实施盗窃行为时,出现身体上的不适,作为场所的经营者就需要承担合理范围内的救助义务,将其尽快送医救治。 但是在本案中,以上情况都不适合陈某,并且其当时正处在犯罪过程中,李先生对其不需要承担救助的义务,更何况坠楼事故发生时,李先生就算是想要抢救也来不及。在民警到达现场后,也及时拨打了120,但是陈某在坠楼后当场死亡。 所以在本案中,李先生是没有责任的,也不需要为陈某的死亡负责,最终法院驳回了陈某家属的上诉请求。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为自己做的事负责,更何况入室盗窃本就是犯罪行为,李先生有正当防卫的权力对其进行制止。 陈某做错了事就需要为他自己的行为买单,陈某的死也不能作为向对方申请赔偿的借口。当下一次人们遇到小偷在家盗窃时,不敢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难道要将财物双手奉上,并安全护送其离去么?更何况法庭不是菜市场,而是一个讲法律证据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地方。 陈某当初依靠自己的双手来勤劳致富,也不会导致自己坠楼身亡,让家里的老人没了依靠。所以也只能哀叹其身亡结果的不幸,怒其有能力走正路而不取,非要依靠歪门邪路来获得不义之财。 ![]() |